完整包含他人商標一定侵權嗎?法院認定規(guī)范使用“老北京烤鴨王”未侵犯“鴨王”商標專用權......
發(fā)布時間:2024-10-22點擊量:4
鴨王公司是一家餐飲企業(yè),且是第43類“餐飲”等服務上“鴨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2021年9月,鴨王公司發(fā)現凈廚公司經營的“老北京烤鴨王”店鋪,店招、產品包裝及結賬單等位置均使用“老北京烤鴨王”字樣,鴨王公司認為凈廚公司侵犯其“鴨王”商標專用權,起訴至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老北京烤鴨王”中的“烤鴨”二字是對被告所提供服務的描述,“烤鴨王”合并使用則表示了服務特點,原告不能基于其商標專有權限制他人對商品通用名稱及文字的正當使用。故被告使用“老北京烤鴨王”標識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原告不服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被告系整體使用“老北京烤鴨王”標識,其字體、大小、顏色等保持一致并無區(qū)別,相關公眾并不會對其中個別字詞產生特別認知,原審被告亦未突出使用“鴨王”二字,且相關公眾對“北京烤鴨”的認知遠遠超過涉案“鴨王”商標的認知,消費者不會將“老北京烤鴨王”與“鴨王”產生聯系等,二審法院據此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完整包含他人商標的標識,存在不構成侵權的例外情況,即對商標的合理使用。正如本案兩審法院所闡釋,不侵權認定需結合被訴侵權商標使用方式以及商品/服務特點。值得提醒的是,若市場主體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采用改變顏色、大小、字體等方式突出他人商標的情形下,則可能突破合理使用的邊界,構成商標侵權。